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務必詳細閱讀下列約定條款;當您使用大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i-Go 網站填寫數據通訊設備及其附屬品租賃相關資料時,均視為已閱讀、知悉並同意本條款的所有約定,且同意大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下述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如您不同意以下約款,請勿申請相關服務。

本條款約定如下: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條款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使用大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數據通訊設備及其附屬品(以下稱通訊設備)時適用之。
第二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方針)
1.為了完成交易並提供服務,申請人應擔保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相符。
2.本公司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宗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適切管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僅使用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介紹等)、請款等本公司個人資訊使用規範上所載之目的內予以使用,而不得使用於上述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3.於下列情形,本公司有權查看或提供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予有權機關、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1)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的命令;
(2)為執行本條款、或申請人違反本條款;
(3)為維護本公司 Wi-Go 網站(下稱本網站)系統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4)為保護本公司、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通訊設備之使用限制)
1.本公司所提供之通訊設備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於提供數位通訊服務之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另使用通訊設備並無法進行語音通話。
2.本公司提供之通訊設備,將因申請人實際使用之地點及當地電信公司之因素,而可能有訊號微弱或無法使用之情形,惟申請人依約應負擔之費用不因此減免。
第四條(契約成立)
申請人依照本公司之規定提出申請並付清租金、相關費用,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後,契約始成立。
第五條(使用期間)
1.使用期間以「日」為單位計收費用,並以台灣時間為基準。費用計收期間自台灣出發之日起 至返抵台灣之日止。
2.使用期間除另洽談商定外,以 60 日為上限。
第六條(申請)
1.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於申請截止日前填妥本公司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網路申請:於本網站填寫申請資料並送出,本公司將自動回覆電子郵件;
(2)現場申請:於現場填寫申請書。
2.本公司因庫存量不足或其他事由而無法依申請内容提供服務時,本公司保留同意申請與否之權利。
3.本公司提供租賃之通訊設備,其線路由本公司指定,並於本公司同意申請時指定之。
4.依個別成立契約之內容不同(台數、期間等),本公司得向申請人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出信用卡擔保;如繳納保證金者,於通訊設備歸還後,將與第八條所定逾期罰款、第九條所定使用 費及第十三條賠償金相抵計算之。
5.使用期間逾 30 日者,本公司得按月進行前項相抵計算並計收相關費用。
第七條(通訊設備之交付)
1.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向本公司領取通訊設備:
(1)宅配寄送:於出發日前,由本公司以宅配方式運送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2)現場領取:至本公司現場領取。
2.以宅配寄送者,如因天候不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運送途中遭遇事故、或運送遲延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通訊設備無法於申請人指定之交貨日送達時,本公司對此不負責任。
3.宅配費用為每趟新台幣(下同)100元整,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4.現場領取者,應於本公司官網公告之營業時間取機,如遇特殊狀況,本公司有權修改官網所定之取機時間。
第八條(通訊設備之歸還)
1.申請人得依下列方式,將通訊設備歸還予本公司:
(1)機場宅配:申請人至機場宅配櫃檯辦理宅配託運;
(2)一般宅配:由申請人指定宅配業者,以託運方式歸還。
2.宅配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申請人應於租賃期滿後第二日歸還通訊設備(例如:10/1 租賃期滿,最遲應於 10/3 歸還),未依限歸還者,本公司自租賃期滿後第三日起,按日收取 600 元整之逾期罰款。
4.申請人申請以宅配寄送通訊設備者,於本公司寄發通訊設備後取消申請時,至遲應於該通訊設備送達申請人指定地點後第 2 日歸還該通訊設備予本公司。若有違反,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支付逾期罰款。
第九條(資費方案)
1.使用本公司提供通訊設備之費用(即本條款所稱使用費,本網站所稱租金),除優惠活動之特別資費方案外,其費用以本網站及商品簡介記載為準。
2.使用通訊設備之資費方案,以申請人申請時填寫之方案為準,於本公司開始提供服務後,一概無法辦理費率變更或減縮租期。延長租期者,另行計價。
第十條(使用費及其他費用之支付)
1.本公司依第五條所定使用期間計算第九條所定使用費後,開立請款單或收據予申請人,申請人應於預約完成後 24 小時內完成付款,否則本公司得逕予取消訂單。
2.關於申請、使用通訊設備之一切費用,申請人得以現金、匯款、信用卡等方式支付。除現金交付外,申請人支付使用費予本公司或本公司退還保證金時,相關銀行手續費均由申請人負擔。
3.申請人申請通訊設備或於使用期間加值後,不論於預定之使用期間內是否實際使用,申請人均應照付使用費。
4.本公司提供之國際數據通訊不含語音通話服務,但申請人如使用該線路(SIM 卡)藉由其他通訊設備進行語音通話時,應依行動電話服務公司出具之通話明細,每通電話以 1 分鐘作為最小計收單位,向本公司支付每分鐘 120 元之通話費。
5.申請人不得將通訊設備用於申請時預定使用之國家以外之地,違反者,如因此造成漫遊費用,申請人應依本公司出具之費用明細,向本公司支付全額費用。
第十一條(取消申請)
1.申請人欲取消第六條之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辦理取消,並同時支付下列退租手續費:
(1)早於出發日前七天(含出發日)取消者,免收退租手續費;
(2)出發日前四至七天(含出發日)取消者,收取使用費 30%之手續費;
(3)出發日前三天內(含出發日)取消者,收取使用費 50%之手續費。
2.申請人於本公司通訊設備送出後始辦理取消者,仍應支付對應日期之使用費、本公司運送之宅配費用及前項退租手續費。
第十二條(通訊設備之管理及賠償)
1.申請人應遵照本公司所定之使用方法,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管理通訊設備。
2.通訊設備如有遺失、毀損或遭竊之情事時,申請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約支付使用費等相關費用。
3.前項情形,除可歸責於本公司外,申請人應按第十三條規定,另行給付損害賠償予本公司 (含停業損失)。
第十三條(安心保障制度)
1.所謂安心保障制度,係指申請人於使用期間遇有通訊設備遺失、毀損或遭竊之情事時,可補償通訊設備損害之任意保障制度。
2.此制度僅限於預定出發日前已申請加入者,始適用之。
3.安心保障之費用,每使用一台通訊設備,按日計收 100 元,理賠金額以未適用安心保障制度之賠償金額之70%為上限,其餘30%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4.適用安心保障制度者,於通訊設備遺失或遭竊時,請務必向當地警察局或公家機關取得報案證明書,並提交於本公司。未提交者,理賠金額一律以未適用安心保障制度之賠償金額 50% 計算(申請人自行負擔 50%)。

安心保障【金額一覧表】

租借設備的遺失,遭竊或損壞一覽表(新台幣)

項目 無安心保障賠償金額 安心保障賠償金額
(無警局證明)
有安心保障賠償金額
(有警局證明)
行動分享器空機 NT8,000元 NT4,000元 NT2,400元
行動電源 NT2,000元 NT1,000元 NT600元
SIM卡遺失或拆開 NT3,000元 NT1,500元 NT900元
硬殼包 NT300元 NT150元 NT90元
充電器 NT300元 NT150元 NT90元
Micro USB線 NT100元 NT50元 NT30元
轉接頭 NT300元 NT150元 NT90元
USB萬國轉接充電器 NT500元 NT250元 NT150元
更換sim卡費 NT1000元 NT500元 NT300元
5.除現金交付外,申請人給付本條所定賠償金予本公司時,相關銀行手續費均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四條(通訊設備之檢査)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協同申請人,就本公司通訊設備或本公司指定通訊設備之現狀進行會勘確認,申請人不得拒絕之;申請人拒絕者,視為放棄一切相關權利。
第十五條(禁止事項)
1.申請人不得於通訊設備上加裝其他機械、附屬品等,亦不得從事改造、拆解、損壞通訊設備,或其他影響通訊設備功能、外觀、效用、品質、價值及任何異於本公司設定之行為。
2.申請人不得將通訊設備轉租、轉讓、質押於第三人或供第三人作擔保標的等侵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
3.申請人不得擅自拆解SIM卡。
4.因前三項等可歸責於申請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事由而損害本公司權益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推託卸責,並應全額支付本公司要求之賠償金額,如因此損害第三人權益時,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第十六條(公平利用政策)
1.為維護通訊品質並確保所有申請人都能公平使用,申請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均應遵循本條款及其所使用之通訊公司政策;倘經本公司判斷後,申請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所使用之通訊流量過大而超用時(即每日通訊流量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本公司有權中斷或限制使用之。
2.申請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如有一次數量 10MB 以上之大檔案資料上傳或下載之行為(例如:動畫),或使用YOUTUBE,P2P,PPS等網站造成通訊傳輸上負擔之行為者,本公司將限制使用。
3.申請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如因前項行為,致上網速度變慢、無法上網或遭本公司中斷或限 制使用時,申請人同意本公司不退還使用費,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免責)
1.申請人於使用期間之流量統計,以本公司系統記錄之流量為準。
2.申請人如因智慧型手機等通訊設備進行數據通信,而未先關閉漫遊功能即使用本服務,致申請人所使用之電信公司收取海外漫遊費用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3.本公司交付通訊設備予申請人時,申請人應立即檢查有無外觀或效用上瑕疵,如有瑕疵,應立即通知本公司。申請人於發現通訊設備使用上或客觀上不良狀況後,未於使用期間洽詢或告知本公司者,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仍應支付使用費。
4.因申請人預先申請前往之國家有誤,致通訊設備之使用發生障礙者,本公司概不負責。
5.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因通訊設備使用障礙致申請人受有事故或損害時,無論原因為何,本公司概不負責。
6.因本公司故意或過失而生通訊問題,致申請人無法依原定目的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應於本服務條款範圍內免除使用費,惟對於申請人另行替代通訊方式之擔保及費用,一概不負責;對於逾越本服務條款範圍之衍生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合約終止)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立即終止契約:
(1)經查明申請人於第六條所定申請書上有不實記載者。
(2)申請人之信用狀況明顯惡化,且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其有惡化之虞者。
(3)有重大違反本服務條款之事實者。
(4)經本公司判斷其符合第十六條之情形,且明顯造成通訊負擔者。
(5)申請人以通訊設備為刑事犯罪、有犯罪之虞或違反法令者。
(6)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切使用者。
第十九條(違約金)
申請人依本條款所定應支付之費用或賠償,本公司得以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抵償,不足金額之部分,經本公司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履行者,申請人同意另給付 100,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本公司,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申請人未繳納保證金者,經本公司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履行依本條款所應支付之費用或賠償者,亦同。
第二十條(本使用規約之變更)
申請人同意本公司保留不經預告隨時修改本條款之權利。本條款如有重大變更,將公告於本網站。
第二十一條(合意管轄法院)
申請人同意就本條款及通訊設備契約所生一切紛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